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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出售不动产,5月起仍需向地税缴增值税

金融 access_alarms2026-05-02 visibility1 text_decrease title text_increase

人民网兰州4月25日电(杜昱欣 呼双鹏 实习生 蔡畅)记者从甘肃省国税局获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果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纳税人应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5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营改增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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