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安废酸倾倒案:土壤受损370万,换土修复
近年来,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排查、强化靶向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会商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制度,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全面提升。为震慑违法行为,鞭策问题整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七个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一、农安县11·6特大倾倒强酸性废液案
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双辽星月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指派工程师黄某某处理废酸。黄某某在明知褚某没有处置废酸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在向陈某某报告后,仍让褚某先后4次在农安县境内倾倒废酸,共72吨。案发后,经土壤鉴定,认定倾倒废酸为危险废物,且该危险废物内含有部分重金属严重超标,倾倒处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损失约人民币370万元。
该案涉嫌环境犯罪,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本地块污染土壤的修复方案为换土法,购置新土回填,根据司法鉴定认定结果,农安县11.6倾倒强酸性废液导致污染土壤体积为1054.2m³,实际回填土壤1314m³。
2022年12月30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单位双辽星月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款合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邓某某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3月3日,邓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永发停车场内,使用塑料粉碎设备粉碎废机油桶、废漆桶等,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管网内。经营者邓某某无排污许可证、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现场发现大量由废机油桶、废漆桶初步粉碎的大块塑料4.76吨。
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