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了,审计凭啥核减?施工方提意见
致:________审计单位/________建设单位:
贵单位对________项目工程结算提出的审计核减意见,我方已收悉并认真核对。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证、现场施工资料及国家现行造价与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审计核减内容郑重申明如下:
1. 本工程结算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编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内容计算,单价、取费、材料价格均符合合同及当期造价管理政策,不存在虚增、高估冒算情形。
2. 审计提出的工程量核减、综合单价调整、签证不予计取、措施费扣减等意见,部分缺乏合同依据、规范依据及事实依据,我方不能认可。
3. 对隐蔽工程、变更签证等争议内容,工程均已实际施工并验收合格,相关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影像资料、验收记录可形成完整证据链,程序瑕疵不构成否定工程事实的理由。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合同效力优先于审计口径,审计应尊重合同约定及施工事实,不得无依据随意核减。
我方郑重要求:
对争议项目,请贵方提供明确书面依据及规范条文,并组织现场踏勘核对;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我方申请按合同约定启动专家论证或第三方复核。
我方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接受合理审计意见,但不接受无依据、口头化、一刀切的核减。
特此申明。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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