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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额信贷新规:严禁炒壳借壳,无批准不得开公司

金融 access_alarms2026-07-12 visibility3 text_decrease title text_increase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公告,就《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21日。

未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者类似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强化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严禁小额贷款公司“炒壳”“借壳”;不得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征求意见稿提到,对用于消费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单户企业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对于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九种认定情形,具体包括:

(一)通过虚假出资或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

(二)以借贷资金入股,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

(三)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通过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

(五)出借或变相出借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

(六)被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

(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八)拒绝执行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拒不整改存在重大风险的;

(九)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应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二)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三)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四)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五)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六)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附:《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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