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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车祸死亡,同饮者要赔多少钱?

科技 access_alarms2026-07-03 visibility1 text_decrease title text_increas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过量饮酒惹烦恼。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

活跃气氛的社会交往行为。

但近年来,因聚餐喝酒导致共饮人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或亲属向共饮人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常常导致“朋友变敌人”的情况。

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组织者、同饮者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某日下午,王某受其父亲委托邀请范某一起吃饭,后王某邀约鲁某,范某邀约矣某、刘某1、刘某2、杨某、白某,当天18时许,8人到新平某某饭店吃饭,其间8人均喝了白酒。矣某中途曾离开一段时间,饭局快结束时才返回,在该饭店吃饭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之间有过度劝酒、斗酒、赌酒等危险行为。

当晚21点左右饭局结束,当时未发现有人醉酒,被告刘某1、刘某2、杨某、白某在饭局结束后自行离开饭庄。范某、矣某、鲁某、王某相约到KTV唱歌并再次饮用啤酒。23时许,4人在KTV饮酒结束后,范某又提议去慢摇吧,鲁某和王某明确拒绝后,矣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范某去慢摇吧路上与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矣某现场死亡,范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经查,矣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并且醉酒驾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交警部门认定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司机无责任。矣某父母遂将一起饮酒的其余七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大量饮酒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控制能力下降,饮酒者处于比非饮酒者更容易发生危险的境地,此为一般的社会常识。因此,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共同饮酒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应根据每人在酒宴中的地位和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分配。结合本案中7名被告的行为和过错,法院认为,被告刘某1、刘某2、杨某、白某四人对矣某的死亡后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范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鲁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该案现在二审审理期间。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虽属于正常情谊交往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与此同时,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会给共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会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这类案件判定共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共饮者共饮时是否存在过错,共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当摈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树立“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字 | 崔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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