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必看:五类配建房能否扣除成本?

关于哪些实物配建房屋纳入取得土地代价涉及契税问题,上篇文章中【原创】实物配建房屋契税争议解析:五类配套房是否构成土地价款?(上)已经和大家进行分析。现就关于五类实物配建成本扣除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事宜进行分析。
【情况一:安置用房】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开发商建设的安置用房作为取得土地价款,视同销售处理,归集至土地成本核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作为土地成本进行分摊扣除。
【情况二:无偿移交廉租房/廉租房易地建设费】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已经详述廉租房及廉租房易地建设费的处理,关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廉租房是否缴纳契税各地政策均不相同。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各地规定也不相同,但是大部分地区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廉租房建设成本计入土地成本中核算扣除。例如山东、陕西、广东、福建、宁波。
【情况三:无偿移交人防设施/人防易地建设费】
开发商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大部分地区按照拿地的代价处理,要求缴纳了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做为土地成本进行扣除;但建造的人防设施,由于建成后直接无偿移交给国家,人防建设成本在实务处理中,大部分地区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无偿移交政府的,允许扣除成本。但小编认为论是人防异地建设费还是人防工程,应采用一致性的处理原则。
【情况四:建成后产权归属全体业主的配套用房】
开发商建造的居委会、物业、会所等,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发生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情况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用房】
开发商配建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养老用房、医院、派出所等,建成后无偿移交地方政府,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无偿移交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允许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