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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及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公开征求意见啦

生态 access_alarms2026-06-16 visibility1 text_decrease title text_increase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

征求意见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科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辐环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本标准代替HJ 10.1—201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与HJ 10.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包括标准名称修改、框架结构更改、术语和定义更改、Ⅱ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调整,以及删除了公众参与章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HJ 10.1—2016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公告原文如下: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导则_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_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和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彭慧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6

电话:(010)82205517

邮箱:penghui@chinansc.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金潇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39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征求意见稿)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征求意见稿)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技术利用退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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