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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巴马香猪等长寿资源,这份条例说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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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特有的长寿资源,巩固巴马“世界长寿之乡”品牌成果,规范长寿资源管理,促进自治县长寿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寿资源是指长寿人群以及能够促进人类机体健康、延长机体寿命的独特环境资源及其产品。包括:

(一)长寿人群;

(二)有益于延长机体寿命的空气、土地、气候、水、生物、地磁等独特环境资源;

(三)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下产出的香猪、火麻、油鱼、山茶籽、珍珠黄玉米等农产品;

(四)民族特色文化、民族医药;

(五)其他长寿资源。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康养产业开发区,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的投入,加强长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长寿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长寿资源研究工作,从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长寿资源研究机构的支持。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持续保持和优化自治县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品质。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百岁老人实际生活分布状况划定长寿资源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长寿资源保护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气。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为巴马祝寿节,开展祝寿活动,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证书,为百岁老人颁发牌匾。

关注关爱非自治县户籍外来养生的老年人,加强对外来老年人及其紧急联系人的登记服务,形成联合关爱机制。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户籍在本自治县的年满八十周岁老年人按年龄段每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额度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发放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医疗保障提供经费支持。

户籍在本自治县的老年人在本自治县范围内可享受下列健康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健康大数据平台上建立档案,按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交通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就医、诊疗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旅游者需要拜访长寿老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遵守拜访长寿老人的有关习俗,拜访的时间和频次不得妨碍老年人正常休息。

除防治疾病需要以外,严禁在长寿老人身上提取生物检材进行检验或者试验。因采集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需要,确需在长寿老人身上取样检验、试验的,需出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批文并报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在本人或者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关信息并同意后方可取样。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长寿老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提供长寿老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建设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造林绿化、涵养水源、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溶洞、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加强保护区域内的水、大气和生物资源,防治水、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香猪、火麻、油鱼、山茶籽、珍珠黄玉米等特色农业资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明确富硒、锌、锶土壤分布基础上,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秸秆还田、深耕深松、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保护性耕作,改良土壤,保持和提高地力等级。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内的独特环境资源。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对当地的“祝著节”“盘王节”等节庆活动、“补粮”等传统仪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饮食习俗、居住习俗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其整体性和传承性,维护其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根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三章 长寿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寿健康产品、旅游资源、康养产业等长寿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利用长寿资源应当符合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和旅游、康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县的长寿健康产品资源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提高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绿色产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促进健康绿色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鼓励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依法申请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的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统一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长寿巴马”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建立健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畅通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推动非诉讼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长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长寿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具有长寿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长寿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科技教育等领域的融合。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建设长寿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康养、长寿健康产品产业时,应当考虑当地群众的利益,鼓励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开发。景区、景点所在地的群众,应当支持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从事长寿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规定,符合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绿化美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开发建设前,应先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景观、文物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其性质、布局、规模、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康养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对康养产业布局引导作用,推进建立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康养产业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对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招商引资、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康养企业项目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发利用长寿资源进行旅游活动、康养产业开发以及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修路建房或者兴建其他旅游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长寿资源,避免破坏环境。

进入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的人员,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独特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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